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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0/22
实施日期:
法规编号:粤建房字1997第130号
近年来,住宅小区建设已成为我省城镇住宅建设的一种主要形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也发展很快,涌现了一批整洁、卫生、安全的住宅小区。现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和《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加强我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作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各市、县建委要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轨道, 并把它作为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 作来抓,切实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促进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对已建成或今后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各市、县建委要帮助开发企业落 实物业管理单位,未能选定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应要求开发 企业设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使住宅小区有一个整洁、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三、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进行管理可收取的服务费,由市、 县建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四、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经建委审查,取得《广东省 物业管理公司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 开业。《广东省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由省建委统一印刷。
五、物业管理公司按所具备的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具有土建、给排水、园林、电力、计算机、会计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的人员各1名以上;企业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 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10名以上;各岗位管修人员应持有本专业 的上岗证书。
3、具有物业管理所需交通工具、计算机系统、通讯设备、保安装备、维 修养护器材等。
4、所管物业的总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带电梯的高层楼宇1
幢以上。
5、所管理的物业曾有一项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6、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具有土建、给排水、园林等以上职称和电力、计算机、会计等专业初 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各1名以上;企业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中专 以上学历;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8名以上;各岗位管修人员应持 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3、具有物业管理所需交通工具、计算机系统、通讯设备、保安装备、维 修养护器材等。
4、所管物业的总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带电梯的高层楼宇1幢
以上。
5、所管理的物业曾有一项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6、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土建、园林、电力、会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各1名以上; 企业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5 名以上;各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3、具有物业管理所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保安装备、维修养护器材等。
4、所管理物业的总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
5、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本《若干规定》颁布前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时间,可作为评定资质等级的年限。
六、新申请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土建、园林、 电力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各一名,各岗位管修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 证书,并暂不定级。开展业务一年后具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七、物业管理公司按其资质等级允许承担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级公司可允许承担管理各类住宅小区和楼宇;
二级公司可允许承担管理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楼宇;
三级公司可允许承担管理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楼宇;
新设立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公司可允许承担管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 的住宅小区或楼宇。
八、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报程序。
(一)开办单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向当地市、县建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报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升级企业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法人代表任职文件;
5、有效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6、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调动证明或聘用合同(使用劳动部 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7、管理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一、二、三级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由县、市建委逐级审查后,送 省建委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新申请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 市、县建委审批。今后建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每年年审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和在从事物业管理 中有严重不公正及损害业主行为的企业,应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九、境外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应与持有《广东省物业 管理公司资质证书》的省内公司合资或合作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并按本 规定办理资质审查及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原有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补办资质审查手续。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由省建委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和发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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