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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7/11
实施日期:1997/08/01
法规编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

    “收费管理规定”提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于其所属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与经营者定价两种形式。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项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或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变动的收费标准。经营者定价是指除政府定价,以经营者依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规定”对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作了以下规范:
     经营者享有的权利: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自主定价的范围内,自行作价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在政府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收费项目可以实行优质优价、季节差别、品质差价、地区差价; 
    (四)对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范围提出调整建议; 
    (五)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定价权利。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政府定价项目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执行政府的价格宏观调控措施; 
    (四)依法提供有关经营成本、收费资料; 
    (五)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 保证质价相符; 
    (六)向缴费者提供收费的合法凭证; 
    (七)收入纳入单位财政管理,照章纳税。
    经营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合法利润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收费管理规定”还规定:行业协调组织在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下,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协调本行业经营定价的收费标准,调解处理本业协调组织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但不得以协调价格为由,垄断价格或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定价权利。
    “收费管理规定”还对政府对收费的监控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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